加拿大江西商会章程

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

江西商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  本商会的名称是加拿大江西商会。英文名称是CANADA 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。


第二条  本会是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合法註册的非盈利机构,其任务是加强在加拿大的赣商之间的商务合作,增进加拿大与江西商界的了解,促进双方的交流。


第三条  本商会宗旨:全力凝合在加拿大的赣籍华商之群体力量,协助赣籍华商在加拿大发展商务,积极融入加拿大商圈,并促进加拿大商人与江西之间建立紧密的商务联系,为会员创造更多商机。


第四条  本商会以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绳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以服务会员、服务社会为主要任务,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,整合会员社会资源,使本会成为加拿大和江西经济发展的纽带、沟通信息的渠道、密切政府与企业、企业与企业、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。

第五条 本商会注册地址:116 MACARTHUR DRIVE, VAUGHAN, ON L4J 8J6, CANADA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本商会业务范围:


1、帮助会员了解加拿大和江西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引导会员企业坚持依法经营,组织各种招商活动,积极为加拿大和江西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、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、穿针引线;
2、组织相关加拿大和江西两地经济互动、经贸合作的研讨;
3、促进会员、企业、银行、政府之间的联系,为会员企业引进资金、引进技术、引进人才开辟渠道;
4、促进地区之间、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,开展有关咨询、法律和业务培训,组织各种展览、展销、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;
5、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、参观、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,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,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;
6、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,积极支持加拿大和江西的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;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:


1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2、会员条件:凡赣籍人士具有自己企业、从事商务或专业活动的精英人才,经审批,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
1、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2、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3、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
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2、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通过;
3、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
1、会员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会员有权对本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;
3、会员如有需求,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,经会长会议研究,可获得本会符合法律和商会功能的支持和帮助;
4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5、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;
6、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、咨询服务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
1、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2、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3、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5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超过1年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长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3、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、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;
5、决定终止事项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,事项表决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除本章程第十四条以外的一般事项,可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,但到会人数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,决议事项表决须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 一般事项会员大会可以采用视频、电子邮件、电话、传真及微信等方式,实现部分会员远程参会和表决。对表决事项未明确表明赞成、反对或弃权的,视为赞成与会人员的多数表决意见。本会的其他会议的参会和表决均可按本款规定进行。

第十六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
第十七条  理事会设理事、执行理事、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会长。聘任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。
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每届三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
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2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执行理事和理事;
3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4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、报告财务状况;
5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;
6、决定会员的除名;
7、领导本会开展工作;
8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9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。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商会设立执行理事会。执行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对理事会负责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1、3、4、5、7、8、9项职权。

第二十三条  执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  执行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开会次数。

第二十五条  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
1、在赣籍人士中有较大影响,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;
2、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;
3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4、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一切工作;
5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6、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商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任期三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
1、召集和主持本会各种会议;
2、提名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;
3、检查理事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;
4、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;
5、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目标;

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
1、协助会长开展工作;
2、根据会长提议,参与制定本会工作安排;
3、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。
4、研究、决策商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
1、主持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文件、资料;
2、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;
3、协调、联络各分支机构、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4、提名副秘书长、各部门负责人、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,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5、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

第三十条 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,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。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

第三十一条 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、合并等种种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商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政府备案,由登记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三条  本商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指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指导机关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政府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商会经过社团登记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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